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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琴拿出的第二份证据是一本《员工手册》,手册的最后页,有一句手抄的话以及黄立明的签名。看.毛.线.中.文.网

    杨琴:“通过《员工手册》上的签名和手抄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黄立明对《员工手册》是表示了认可的,因此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制度规定将黄立明辞退是合法合规的。”

    张远:“关于《员工手册》,原告已经发表了意见。

    被告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的制定流程,所以对员工不具有约束性。

    而且对于员工最后的签名和抄写,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前提下,已经不具有客观性。

    根据原告的陈述,当员工签字之后,被告公司是将《员工手册》统一收走统一保管的,也根本不存在所谓公开的情形。

    所以原告就算是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合法性也不足,根本不能用来证明本案事实。”

    法官:“被告继续举证。”

    杨琴:“被告的证据已经出示完了。”法官点点头,整理了一下手头的资料,同时问道,

    “原告还有什么问题要向被告发问的吗?”

    “有。”

    张远整理好思绪,开始询问被告,

    “请问被告,被告公司平常是怎么对员工进行考勤的。”

    “我们是互联网公司,虽然对上下班的时间做出过要求,但平常都比较随意,没有强制性的考勤。”

    自从发表完针对聊天记录的意见之后,曾荃便再未说话,仿佛置身事外一般,看着杨琴全程参与庭审程序。

    “也就是说,被告认可的《员工手册》其实并未用来执行?”

    “嗯……”

    杨琴差点直接回答‘是的’,好在经过一会儿的沉吟,终于想明白了如何回答,

    “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上下班的打卡没有执行。看。毛线、中文网”

    “第二个问题,被告声称《员工手册》是按照规定制定的,那么有关符合程序的制定流程以及公布流程的这些证据,为何没有向法庭提供?”

    “我们忘了准备了。”

    杨琴直接开始睁眼说瞎话。

    “忘了准备?也就是说可以事后向法庭提供了?”

    法官闻言,插了一句。

    “嗯……”

    杨琴又一次陷入了迟疑,半响之后,方才答道,

    “我们回去尽量找找。”

    法官低头记录了一番,没再说什么。

    “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

    张远大致整理了一下,发现已经没有什么新问题了。

    “好的,接下来被告有什么问题需要询问原告的吗?”

    法官将主动权交给了被告。

    被告代理人杨琴想了半天,并没有琢磨出有什么需要问的。

    于是,法庭调查结束,法官总结了一下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个是原告黄立明的行为究竟是旷工还是请假,另一个,则是《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

    对于这两个争议焦点,张远的证据相对来说准备得比较充分。

    最关键证据就是曾荃在聊天记录里对请假事实的直接认可。

    另外,其他人的证人证言最多是个间接证据,甚至最终能否被法院采纳还是个问题。

    至于《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在黄立明这一员工诉公司的案件中,其实已经产生了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其实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而说的。

    一般来说,法院诉讼,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比如法外狂徒张三,他说他是男的,就得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就是男的,无论这证据是当场扒下裤子还是去医院出具证明。

    但举证责任倒置就不同了,他就相当于某人对着法外狂徒张三说,张三,你是男的。

    这时候,如果张三觉得自己不是男性的话,他就得自己证明他并不符合男性特征,方式方法当然也不限于扒裤或者医院证明了。

    不过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所以它的使用范围也受到特别规定,大致是存在于侵权责任法,部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当中。

    而在黄立明这个案件中,被告鼹鼠公司是以《员工手册》作为依据作出辞退黄立明的决定的,此时张远提出异议,那么鼹鼠公司要想证明它的决定是合法正确的,当然就得证明自己的依据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法庭辩论阶段,张远便针对这个问题,以步步紧逼的姿态,坚持询问被告的理由,要求被告证明自己依据的有效性。

    然而杨琴却只能支支吾吾,没有办法直接回答张远的反问。

    毕竟她自己心里也十分清楚,公司现行的所谓《员工手册》其实就如黄立明他们在证人证言里所说的,完全就是从网上剽了一篇,然后结合公司的自身需求做了一些修改,最后,在安排每个员工一起签字完事儿。

    所以,这时候要求她进行自证,她又如何拿得出证明材料来呢?

    于是,法庭辩论的画风就变成张远的反复要求以及杨琴持续的顾左右而言其他。

    最后两边实在说得没词了,法官看不下去,只能一敲法槌,然后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这一阶段其实就是老生常谈,用几句话总结之前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环节里的己方的观点。

    张远很干脆,他的陈述很简单: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明知原告是请假休息的情况下,仍然以毫无效力的《员工手册》作为依据作出了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且丝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张远的陈述已经很简单了,没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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