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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仔细地放好自己的实习律师证,拆开法院寄来的快递,里面放着的果然是开庭通知书。看1毛线3中文网

    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正好是一个月之后的11月16号。

    时间还有很多,至于开庭时候的代理词,其实张远早就写好了。

    按照张远的打算,代理词是要在起诉立案的时候一起提交给法院的,但当他与陆羽沟通代理词的时候,却被陆羽直接拦住了。

    按照陆羽的说法,代理词是绝对不能提前交给法院的。

    原因也很简单,提前将自己写好的代理词交给法院,法院是需要将代理词的副本邮寄给被告的。

    这么一来,不就等于告诉被告,自己将会怎么进行诉讼了吗?

    把自己的代理思路告诉对方,这不就是没事找事,给自己添麻烦嘛。

    同样的道理,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起诉状里的事实与理由也不能写得太详细。

    事实与理由透露的是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写得多了,也等于告诉了对方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同样也能成为被告应对自己的助力。

    听陆羽这么一说,张远的心中是有惊喜的。

    难怪,自己翻看了那么多的案卷,发现里面整理的起诉状,一篇篇几乎全都是言简意赅甚至模棱两可,原来原因在这儿。

    不过这种技巧,如今不正好可以被自己利用,增加败诉的可能性吗?

    而且,详细描写起诉状,提前提交代理词,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符合诉讼程序的事情,就算系统想要判定,按照诉讼程序操作总不能被判定为违规吧。

    不过之后想了想,携永律师事务所有个规矩,任何实习律师办案,在准备立案之前所有的材料都需要经过主任戴守义的过目。

    再加上如今是第一次办案,而且手上的案件也铁定赢不了。

    所以最后张远还是决定先把普通律师办案的正常流程经历一遍,取巧的事情,以后有的是机会慢慢尝试。

    法院寄过来的文件,除了开庭通知书之外就没有其它东西了。

    说明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东西。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收到起诉材料之后,发现证据很薄弱,也看出了诉讼时效等的问题,自信十足,确信自己完全不用做什么准备就能胜诉。看.毛.线.中.文.网

    另外一种是被告收到了起诉材料,也准备了证据,但他偏不提前向法庭提交,就准备开庭的时候当成新证据直接拿出来,打一个措手不及。

    不过对于手头上的案子,张远比较倾向于相信第一种可能。

    什么都不用做,只需要说一句超过了诉讼时效就能让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的案子,换成是自己,也不会花费经历去做什么额外的准备。

    有这时间,看看案卷,找找案源不香吗?

    等待开庭的这一个月,张远几乎每天都在期待,甚至已经在网上搜索,查找好了定做西装的门店,以及看了多次的水果手机。

    开庭之后,最多一个星期就能收到判决书,判决下来,系统的奖励也将即时到账,花钱计划立刻就能操作。

    唯一的遗憾,就是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张远再也没有机会接触另外的胜诉几率几乎为零的案子。

    日子到了11月16日。

    开庭的时间马上就到。

    张远得到的是王红梅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不同,它可以直接代替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甚至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这一回开庭无需王红梅亲自到场,张远孤身一人坐上了法庭的原告席。

    而在距离规定的开庭时间只剩三五分钟的时候,被告吴又可也终于来了。

    吴又可兴致勃勃,信心十足。

    张远一看,心里也有底了,看来今天的案子是输定了!

    正式开庭。

    因为这次的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标的额也不高,所以虽然可以申请法庭以陪审团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张远还是放弃了这次申请,不然准备陪审团还得需要时间,案件的流程可能就会拖长,拿到奖励的时间也就被耽误了。

    独任审判的法官敲了敲锤子,喊了声开庭,然后便照本宣科地先念了一通法庭的纪律,以及核对双方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张远有些紧张,而且听同事们说如果运气不好的话,有些法官还会检查代理人的证件,万一被查到自己拿着的是实习律师证那可就糟了,因为实习律师是不被允许独立办案和出庭的。

    不过张远的运气不错,可能法官觉得这次的案件真的很简单,所以决定速战速决,根本没有检查双方的证件,很快就进入了庭审环节。

    首先是原告诉说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这些流程都很机械,这一个月间,没事的时候张远也跟着一些同事或作为旁听,或作为助理一起参加过多次庭审,差不多已经轻车熟路,所以很快就应付过去了。

    接下到了最关键的举证与质证环节。

    张远的证据有三个,一个是吴安的死亡证明,证明吴安已经死亡。

    第二个是查询到的吴安的家庭信息,证明吴又可是他的唯一继承人。

    第三个,则是王红梅提供的借条原件,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从证据链上来说,张远提供的三个证据,其实还不足以佐证他的主张,因为张远拿不出吴安遗产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吴又可自吴安处继承了财产,以及继承了多少财产。

    不过张远对此并不在意,本身自己已经努力查找过吴安的遗产线索,但是一无所获,而且就算没能提交这部分的证据,系统也没有提出警告,说明这些准备并没有触及系统要求的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定。

    系统都不判定违规,只能证明张远确实是没有能力查找得到这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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