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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二十六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三十一条国会自行集会、开会及闭会,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

    第三十二条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但得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 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

    第三十四条国会临时会之牒集,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

    二、国会委员会之请求;

    三、**认为必要。

    第三十五条国会之开会及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两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行之。

    第三十六条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三十七条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三十八条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九条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一致成之。一院否决之议案,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条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四十一条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二条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三条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夺其公权,如有余罪时,付法院审判之。

    第四十五条两院各得建议于**。

    第四十六条两院各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四十七条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四十八条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四十九条两院议员除现行犯外,非得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之许可,不得逮捕或监视。

    两院议员因现行犯被逮捕时,**应即将理由报告于各本院或国会委员会。

    第五十条两院议员之岁费及其他公费,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国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国会委员会,于每年国会常会闭会前,由两院各于议员中选出二十名之委员组织之。

    第五十二条国会委员会之议事,以委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决之。

    第五十三条国会委员会于国会闭会期内除行使各本条所定职权外,得受理请愿并建议及质问。

    第五十四条国会委员会须将经过事由,于国会开会之始报告之。

    第六章大总统

    第五十五条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

    第五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统。

    第五十七条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五十八条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五十九条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六十条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期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六十一条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六十二条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之。

    第六十三条大总统公布法律,并监督确保其执行。

    第六十四条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依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

    第六十五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共治安,或防御非常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

    前项教令,须以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追认,国会否认时,即失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大总统为民国陆海军大元帅,统率陆海军。陆海军队之编制,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八条大总统对于外国为民国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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